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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合同未签 两次被判赔偿
作者: 时间:2009/12/26 阅读:6822次
近年来,随着职工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觉醒,职工状告企业,要求企业进行赔偿的维权案件与日俱增。但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一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时候也会受到损害。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有些企业在庭审中也会吃“哑巴亏”。近日,朝阳区某医保公司就在一位职工的连环诉讼中吃了这样一个“哑巴亏”。

    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双倍赔偿

    某医保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了销售部。张某是该公司北京销售部的职工。2004年7月底,经公司销售部所在地街道负责人介绍,到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7月,张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医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9月27日的双倍工资。因公司已支付过一倍工资,现要求支付另一倍。

    该公司承认与张某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9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640元。

    未解劳动合同 再次被判赔偿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没过多久,张某再度将公司告上法庭。这一次,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原来,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付过赔偿金之后,张某自2008年9月27日起再也没有到单位上班。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理所应当地认为事情已经解决,并未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2009年7月29日,张某提出,公司已经将他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支付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他7200元经济补偿金。此外,张某认为公司将其“无故辞退”,并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及其他方式通知本人,将其无故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付给他代通知金2206.80元。

    经审理,朝阳区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同时提出的代通知金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提醒 企业管理更需规范

    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的张德龙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公司在赔偿张某双倍工资差额后,根据张某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的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可见,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只有这样,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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