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2010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多增加220元,为平潭、建瓯、漳平等3个县(市)从480元调到700元;最少的增加120元,为闽清等28个县从480元调到600元,平均增加138元;调整幅度最高为45.8%,最低为20%,平均调整幅度为24.5%。
调整后我市无县(市)区执行第一档900元标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执行第二档800元标准,闽侯、连江、平潭执行第三档700元标准,闽清、罗源、永泰执行第四档600元标准。
同时,全省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9.6元/小时、8.5元/小时、7.5元/小时、6.5元/小时。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闽侯、连江、平潭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闽清、罗源、永泰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